陳冠廷等21人 115/01/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降低船舶誤入海上或海底重要設施周邊水域,並避免誤損海底管線、電力或通訊海纜及其他關鍵基礎設施之風險,主管機關得就特定適航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公告規定船舶應備置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並應保持適當更新;其事項並列為前條第二項第八款船舶設備之檢查項目。

前項所稱圖資更新之方式及頻率、公告適用之範圍與施行期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措施,促進前二項設備之裝設及圖資更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船舶檢查制度雖將「船舶設備」列為檢查範圍,但對航行資訊、航海圖資設備及其圖資更新之查核,缺乏明確制度化要求,致不同船舶落實程度不一。

三、爰授權主管機關得依「特定適航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公告適用範圍,採分級管理方式推動必要之航行資訊與航海圖資設備配置,並明定其事項列為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船舶設備」之檢查項目,以便透過既有船檢機制落實管理,並保留必要彈性以因應船型、噸位、作業型態及海域風險差異。

四、明定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措施,目的除降低成本負擔外,並得透過補助配套納入安裝、資料備份或移轉與必要之教育訓練等服務,降低轉換陣痛,確保既有作業資訊得以妥善保存,提升制度推行之可行性與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