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照本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
二、已退伍軍人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影響退伍基本生活所需。
三、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規定。
二、已退伍軍人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影響退伍基本生活所需。
三、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