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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羅明才等17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兆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一兆七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立法說明
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可運用資金總額維持5,000億元,查目前臺股市值已達90兆元,較89年市值8兆元成長11倍,114年成交日均量超過4,000億元,考量臺股易受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衝擊而大幅波動,以國安基金現有操作規模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提高國安基金規模確有必要,爰將可運用資金總額提高為2兆元,並配合將向金融機構借款最高額度修正為1兆7,0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