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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郭國文等18人 115/01/09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循預算程序撥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或撥用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安基金進場多為國內外政經情事發生重大事故之際,股市因恐慌而大跌,待消息沉澱後,往往能迅速回穩,故國安基金歷年進場獲利達661億元。

二、然而就實務經驗顯示,市場恐慌之際而遭受損失者多為一般散戶,國安基金無疑是賺取一般基層民眾的機會財與恐慌財,為提升正面形象,並使獲利全民共享,照顧基層民眾,爰修正第三項,指定國安基金獲利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與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