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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臺灣現行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而對內通訊則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引入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提供具備高速、低延遲且跨地域限制的全球連線能力,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其不僅可強化我國通訊基礎能量,更能支持智慧化醫療、智慧化運輸等新興科技應用,促進多元產業發展並提升數位競爭力。
二、數位發展部為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持續推動「建設海陸空應變通訊網路」、「強化通傳網路防護」及「普及通訊寬頻網路建設」三大策略,以確保我國通訊網路於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之通訊網路,故推動我國非同步軌道衛星重大災害時緊急應變網路之衛星網路布局,以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查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數位發展部修正相關法規完成衛星頻率開放,且衛星通信網路之設置,屬於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原受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然為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修正本條規定,使申請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該限制。且為保護我國衛星通訊業者與國家安全,明定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須無不利之影響者方得適用本項。
二、數位發展部為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持續推動「建設海陸空應變通訊網路」、「強化通傳網路防護」及「普及通訊寬頻網路建設」三大策略,以確保我國通訊網路於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之通訊網路,故推動我國非同步軌道衛星重大災害時緊急應變網路之衛星網路布局,以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查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數位發展部修正相關法規完成衛星頻率開放,且衛星通信網路之設置,屬於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原受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然為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修正本條規定,使申請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該限制。且為保護我國衛星通訊業者與國家安全,明定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須無不利之影響者方得適用本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