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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架空纜線兩側各二十公尺範圍內之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該範圍之樹木新植或更新應以灌木或成熟齡樹高小於五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原則。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新設線路應就前項樹高之管制範圍,輔導既有樹木之所有者或管理者按前項原則更新樹種,並給予適當之獎勵。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代為處理,並得追討處理費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得受理前項代為處理之申請,其收費標準應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新設線路應就前項樹高之管制範圍,輔導既有樹木之所有者或管理者按前項原則更新樹種,並給予適當之獎勵。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代為處理,並得追討處理費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得受理前項代為處理之申請,其收費標準應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架空電纜沿線不適宜種樹,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倘若執意種樹,因為樹木超過纜線高度就有「樹枝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之虞,故對於架空電纜沿線一定範圍內之樹高必須予以管制。由於高大的路樹,樹高約在13至16公尺之間,因此宜以「架空電纜兩側各20公尺範圍內,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為原則,以「確保電纜安全,防止樹枝接觸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目的是為了讓樹木與架空纜線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避免潛在的危險,特別是預防樹木被風吹倒、折斷。
二、若執意以樹木做為架空電纜沿線綠化的選項,必須遵守「適地適種」的生態原則。合宜樹種的選用是「防止樹枝接觸電纜」的成敗關鍵。前開管制範圍內倘若要種樹,其樹種應選用「灌木或成熟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因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5公尺。根據「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六條」「……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表89之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道路架設,道路、街道或巷道,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因此在管制範圍內之植株應該以「草本、灌木或『成熟林木之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主,才不致於為了樹木矮化、修枝而疲於奔命,因樹木的主幹、枝條會不斷地向上生長,直到其高度極限。因此「在既有電纜之植株的『新植』或『更新』」應限於「草本、灌木或『成熟齡林木之樹高小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以維電纜安全。(例如:成熟齡之槭、山櫻花(櫻屬(Prunus))之樹高,一般都低於5公尺。)
三、「『先於新設電纜』之既有路樹」則施以輔導性的策略。地主或管理人可配合伐除或更新為前開合宜樹種;或者計畫性地進行植株矮化、修枝作業,使得樹高不超過纜線高度,以確保電纜安全,惟「植株矮化、修枝」,不會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周而復始、持續不斷、危險性極高之費財、費力的工作。
四、樹木的矮化、修枝、伐除、甚至更新等作業,誠非易事,其人員、機具、運輸、及相關技術皆須具備相當專業,一般人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保護作業之安全和效率,本法訂定「得付費委託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其費率制定比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嚴防不肖業者坐地起價、天價勒索。倘若管制範圍之樹木之管理人/所有權人怠忽責任,則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維電纜和樹木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潛在的危險。
五、架空電纜沿線之植樹,形同「行危欲求安,造禍而求福」,必須嚴予管制。尤其不應將樹木矮化、修枝的責任推諉給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者。為防止樹木對架空電纜的傷害及風險,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種樹,否則應按「適地適種」之生態原則而有所設限,樹木所有權人/管理人應負起按時矮化樹木和修枝的責任,其新植或更新理應徵詢既有電纜之輸配電業者之意見。
二、若執意以樹木做為架空電纜沿線綠化的選項,必須遵守「適地適種」的生態原則。合宜樹種的選用是「防止樹枝接觸電纜」的成敗關鍵。前開管制範圍內倘若要種樹,其樹種應選用「灌木或成熟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因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5公尺。根據「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六條」「……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表89之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道路架設,道路、街道或巷道,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因此在管制範圍內之植株應該以「草本、灌木或『成熟林木之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主,才不致於為了樹木矮化、修枝而疲於奔命,因樹木的主幹、枝條會不斷地向上生長,直到其高度極限。因此「在既有電纜之植株的『新植』或『更新』」應限於「草本、灌木或『成熟齡林木之樹高小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以維電纜安全。(例如:成熟齡之槭、山櫻花(櫻屬(Prunus))之樹高,一般都低於5公尺。)
三、「『先於新設電纜』之既有路樹」則施以輔導性的策略。地主或管理人可配合伐除或更新為前開合宜樹種;或者計畫性地進行植株矮化、修枝作業,使得樹高不超過纜線高度,以確保電纜安全,惟「植株矮化、修枝」,不會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周而復始、持續不斷、危險性極高之費財、費力的工作。
四、樹木的矮化、修枝、伐除、甚至更新等作業,誠非易事,其人員、機具、運輸、及相關技術皆須具備相當專業,一般人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保護作業之安全和效率,本法訂定「得付費委託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其費率制定比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嚴防不肖業者坐地起價、天價勒索。倘若管制範圍之樹木之管理人/所有權人怠忽責任,則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維電纜和樹木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潛在的危險。
五、架空電纜沿線之植樹,形同「行危欲求安,造禍而求福」,必須嚴予管制。尤其不應將樹木矮化、修枝的責任推諉給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者。為防止樹木對架空電纜的傷害及風險,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種樹,否則應按「適地適種」之生態原則而有所設限,樹木所有權人/管理人應負起按時矮化樹木和修枝的責任,其新植或更新理應徵詢既有電纜之輸配電業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