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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等19人 115/01/09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有鑑於遭受性侵猥褻之兒少,常因對於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未如成年人般有健全認知,或因遭受權勢、與加害人有密切社會、生活關係而未能及時求助與揭露,致使實務上受害人雖於成年後欲求助與追訴,卻礙於現行法制追訴期已過而未能對加害人提出刑事訴訟。配合《刑法》第八十條提出之修正,為落實並健全兒少保護與權益,應一併明定有關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故增訂第八條之三,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