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翁曉玲等16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應依每月最低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農業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之書面報告中曾表示,經統計114年3月底,曾經參加農退儲金受惠人數,合計約11萬人(含已領農退儲金者),占未滿65歲且經系統比對符合資格者比例,約為49%。又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表示,至114年6月底實際提繳農退儲金之人數為9萬786人,占未滿65歲農保人數之29.13%,占比依然偏低,且較114年度預估提繳人數9萬4,448人為低。

二、於現行農民退休儲金提繳制度下,因青年初期從農,經濟負擔較大,影響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意願。因此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提升農民參與農退儲金制度的意願,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農民負擔比例由現行5成調降為4成,政府改為6成,並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配合最低工資法於2024年1月1日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