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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7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立法說明
一、實務上深夜喧囂或於公共場所鬧事之行為,對周遭居民生活安寧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干擾,惟現行法規僅以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為處理方式,欠缺嚇阻之強度,恐難收維護社會秩序之實效。

二、新增拘留之處罰,藉加強處罰層次,使執法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相應裁量,用以提升規範之實質嚇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