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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30人 114/12/26 提案版本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有鑑於此,新增第四項,以有效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