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8人 114/12/1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組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農民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範圍內,擇一整數為提繳比率。
二、依農民所定提繳比率,乘以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最低工資後,再乘以二。
前項按月共同提繳總額,以農民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百分之七十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為提高青農投保意願,增加保險覆蓋率,以落實照顧農民退休生活之立法意旨,修正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比例,以減輕青農保費負擔,從現行主管機關提撥與農民相同金額,改為主管機關與農民依七比三比例共同分攤,減少農民提繳比例,達到照顧農民目標。

二、酌修文字與項次、款次以明確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