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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實際參與率偏低,顯示農民每月提繳負擔仍為主要障礙,爰在不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之前提下,明定雙方提繳比例,由農民負擔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合理分擔責任,提升農民參與誘因。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施行,現行條文中「基本工資」之用語,修正為「最低工資」,以維持法制用語之一致性與明確性。
三、因已於條文中明定農民與主管機關之提繳比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提繳方式之相關規定,其餘未涉比例調整之條文內容,則維持現行規範不變。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施行,現行條文中「基本工資」之用語,修正為「最低工資」,以維持法制用語之一致性與明確性。
三、因已於條文中明定農民與主管機關之提繳比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提繳方式之相關規定,其餘未涉比例調整之條文內容,則維持現行規範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