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倩綺等19人 114/12/2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增訂第四項。

二、農業部統計顯示,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符合農退儲金參加資格且65歲以下者約22.3萬人。自農退儲金制度上路以來,曾參加者累計約11萬人,參加率約49%;惟扣除已退休並開始請領月退金者,實際在保參加人數僅約9.2萬人,覆蓋率下降至約41%。

三、為提升農退儲金之參加覆蓋率,並兼顧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衡平,爰增訂第四項,於維持合計提繳金額不變之下,調整雙方負擔比例,由農民負擔四成、政府負擔六成,以降低農民之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