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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2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4/12/24 經濟委員會
行政院
114/12/19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照委員蔡易餘等人及委員陳亭妃等人提案通過)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依據行政院組織改造。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將現行條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組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酌調本條文字。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而為下列保險被保險人之一: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退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渠等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雖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第三條之一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五與百分之三十五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五與百分之三十五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五,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五,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
(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所有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並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增訂第四項,在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農民負擔總額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並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增訂第四項,在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農民負擔總額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旨在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二)惟據審計部「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一百十三年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為九萬一千八百餘人,約占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三十二萬五千八百餘人)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一六,覆蓋率僅百分之三十四點一四,亦即逾六成五具提繳資格之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以老農津貼作為退休後經濟保障。
(三)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三項。係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文字。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旨在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二)惟據審計部「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一百十三年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為九萬一千八百餘人,約占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三十二萬五千八百餘人)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一六,覆蓋率僅百分之三十四點一四,亦即逾六成五具提繳資格之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以老農津貼作為退休後經濟保障。
(三)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三項。係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文字。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提升農民退休儲金之覆蓋率,並實質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在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兩者每月提繳金額的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的比例,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已於2024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條文中的「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已於2024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條文中的「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萬人。
二、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及鼓勵更多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在不影響農民退休保障水準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
二、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及鼓勵更多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在不影響農民退休保障水準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為減輕農民養老生活所需負擔,增加退休儲金意願,在農民與主管機關總額相同條件下,增減雙方之負擔比例,爰增列農民及主管機關共提繳金額之比例,併同修正文字;另配合最低工資法施行,原列「基本工資」改為「最低工資」,爰配同修正文字。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每月提繳金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文字。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每月提繳金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文字。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三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政府提繳倍數,由一倍調升為一點五倍,實質給予農民更多保障,以增加農民提繳誘因。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應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應即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應即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應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
三、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修正法條用字。
四、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應提繳金額比例,爰修正第三項。
二、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應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
三、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修正法條用字。
四、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應提繳金額比例,爰修正第三項。
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農民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範圍內,擇一整數為提繳比率。
二、依農民所定提繳比率,乘以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最低工資後,再乘以二。
前項按月共同提繳總額,以農民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百分之七十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一、農民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範圍內,擇一整數為提繳比率。
二、依農民所定提繳比率,乘以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最低工資後,再乘以二。
前項按月共同提繳總額,以農民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百分之七十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為提高青農投保意願,增加保險覆蓋率,以落實照顧農民退休生活之立法意旨,修正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比例,以減輕青農保費負擔,從現行主管機關提撥與農民相同金額,改為主管機關與農民依七比三比例共同分攤,減少農民提繳比例,達到照顧農民目標。
二、酌修文字與項次、款次以明確計算方式。
二、酌修文字與項次、款次以明確計算方式。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實際參與率偏低,顯示農民每月提繳負擔仍為主要障礙,爰在不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之前提下,明定雙方提繳比例,由農民負擔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合理分擔責任,提升農民參與誘因。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施行,現行條文中「基本工資」之用語,修正為「最低工資」,以維持法制用語之一致性與明確性。
三、因已於條文中明定農民與主管機關之提繳比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提繳方式之相關規定,其餘未涉比例調整之條文內容,則維持現行規範不變。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施行,現行條文中「基本工資」之用語,修正為「最低工資」,以維持法制用語之一致性與明確性。
三、因已於條文中明定農民與主管機關之提繳比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提繳方式之相關規定,其餘未涉比例調整之條文內容,則維持現行規範不變。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增訂第四項。
二、農業部統計顯示,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符合農退儲金參加資格且65歲以下者約22.3萬人。自農退儲金制度上路以來,曾參加者累計約11萬人,參加率約49%;惟扣除已退休並開始請領月退金者,實際在保參加人數僅約9.2萬人,覆蓋率下降至約41%。
三、為提升農退儲金之參加覆蓋率,並兼顧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衡平,爰增訂第四項,於維持合計提繳金額不變之下,調整雙方負擔比例,由農民負擔四成、政府負擔六成,以降低農民之經濟負擔。
二、農業部統計顯示,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符合農退儲金參加資格且65歲以下者約22.3萬人。自農退儲金制度上路以來,曾參加者累計約11萬人,參加率約49%;惟扣除已退休並開始請領月退金者,實際在保參加人數僅約9.2萬人,覆蓋率下降至約41%。
三、為提升農退儲金之參加覆蓋率,並兼顧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衡平,爰增訂第四項,於維持合計提繳金額不變之下,調整雙方負擔比例,由農民負擔四成、政府負擔六成,以降低農民之經濟負擔。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有鑑於此,新增第四項,以有效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早在民國25年時,國民政府就曾公布「最低工資法」,當時規定最低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然而當時由於所訂標準稍高,又逢我國工業正起步,遂未施行;直至一百十二年底《最低工資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於一百十三年一月正式施行,至此「最低工資」有了法律規範,爰配合將第一項「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正確。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鼓勵農民參與,同時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增訂第四項,予以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調整提撥比例雖增加政府初期投入,惟透過擴大參與基礎及長期累積,可有效分散農民老年貧困所衍生之救助、醫療與社會成本。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鼓勵農民參與,同時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增訂第四項,予以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調整提撥比例雖增加政府初期投入,惟透過擴大參與基礎及長期累積,可有效分散農民老年貧困所衍生之救助、醫療與社會成本。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農業收入受天候及產銷波動影響甚鉅,為落實政府照顧農民、減輕農民財務負擔之政策目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衡酌現行農民退休儲金覆蓋率仍有提升空間,為提高農民提繳誘因,茲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之分擔比例。由現行一比一對等分擔,修正為農民負擔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俾利制度永續推動。
三、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基本工資」制度已由「最低工資」取代,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俾符法制。
四、現行第三項有關主管機關對等提繳之規定,已整併納入第一項敘明分擔比例,爰予刪除;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衡酌現行農民退休儲金覆蓋率仍有提升空間,為提高農民提繳誘因,茲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之分擔比例。由現行一比一對等分擔,修正為農民負擔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俾利制度永續推動。
三、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基本工資」制度已由「最低工資」取代,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俾符法制。
四、現行第三項有關主管機關對等提繳之規定,已整併納入第一項敘明分擔比例,爰予刪除;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農民得採按月、按季或按年之方式彈性提繳之。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農民得採按月、按季或按年之方式彈性提繳之。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三、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四、考量農業所得具季節性,明定可按季或按年預繳,避免淡季因資金調度困難而斷繳,保障退休年資。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三、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四、考量農業所得具季節性,明定可按季或按年預繳,避免淡季因資金調度困難而斷繳,保障退休年資。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應提高農民參與制度之誘因。在現有保障不變、負擔減輕的情況下,調整主管機關及農民提繳金額之比例,穩固農民整體職業生涯發展,確保我國農業留才。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應提高農民參與制度之誘因。在現有保障不變、負擔減輕的情況下,調整主管機關及農民提繳金額之比例,穩固農民整體職業生涯發展,確保我國農業留才。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應依每月最低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農業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之書面報告中曾表示,經統計114年3月底,曾經參加農退儲金受惠人數,合計約11萬人(含已領農退儲金者),占未滿65歲且經系統比對符合資格者比例,約為49%。又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表示,至114年6月底實際提繳農退儲金之人數為9萬786人,占未滿65歲農保人數之29.13%,占比依然偏低,且較114年度預估提繳人數9萬4,448人為低。
二、於現行農民退休儲金提繳制度下,因青年初期從農,經濟負擔較大,影響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意願。因此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提升農民參與農退儲金制度的意願,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農民負擔比例由現行5成調降為4成,政府改為6成,並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配合最低工資法於2024年1月1日之施行。
二、於現行農民退休儲金提繳制度下,因青年初期從農,經濟負擔較大,影響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意願。因此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提升農民參與農退儲金制度的意願,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農民負擔比例由現行5成調降為4成,政府改為6成,並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配合最低工資法於2024年1月1日之施行。
第八條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經營類別包含農糧、畜牧及漁業。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經營類別包含農糧、畜牧及漁業。
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經營類別包含農糧、畜牧及漁業。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經營類別包含農糧、畜牧及漁業。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經營類別包含農糧、畜牧及漁業。依該等產業特性對應之農民團體,分別由農會、漁會執行有關農民退休儲金之受理、審查及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等相關業務,爰酌修文字。
第九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前項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提繳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提繳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前項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提繳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提繳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歲以上,爰參考現行相關年金制度法律規範,包括「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請領退休年金,爰參酌上開法律規範,將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提繳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
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歲以上,爰參考現行相關年金制度法律規範,包括「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請領退休年金,爰參酌上開法律規範,將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提繳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
第九條之一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次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次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
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問,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
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問,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次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退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第十條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第十二條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說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說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說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說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立法說明
因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不限於農保被保險人,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第十三條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之農民,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前項原住民請領年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前項原住民請領年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歲以上,爰參考現行相關年金制度法律規範,包括「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請領退休年金,爰參酌上開法律規範,將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之請領退休儲金之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
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歲以上,爰參考現行相關年金制度法律規範,包括「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請領退休年金,爰參酌上開法律規範,將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之請領退休儲金之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
第十六條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問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農保被保險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喪失農保即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考量第三條修正後,放寬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遇有身心障礙,喪失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亦應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經治療後可從事農業工作,可允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
第十九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第二十一條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第三十一條
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說明
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