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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旨在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二)惟據審計部「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一百十三年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為九萬一千八百餘人,約占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三十二萬五千八百餘人)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一六,覆蓋率僅百分之三十四點一四,亦即逾六成五具提繳資格之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以老農津貼作為退休後經濟保障。
(三)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三項。係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文字。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旨在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
(二)惟據審計部「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一百十三年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為九萬一千八百餘人,約占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三十二萬五千八百餘人)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一六,覆蓋率僅百分之三十四點一四,亦即逾六成五具提繳資格之六十五歲以下農保被保險人,以老農津貼作為退休後經濟保障。
(三)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三項。係配合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