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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萬人。
二、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及鼓勵更多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在不影響農民退休保障水準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
二、為減輕農民經濟負擔及鼓勵更多農民參加農民退休儲金,在不影響農民退休保障水準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