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等17人 114/12/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之三
醫師懲戒委員會或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衛生福利部、受懲戒醫師所屬地方醫師公會及全國醫師聯合會,並應於懲戒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將全卷函送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應將前項決議書,對外公開並將其置於第四十一條之八所規定之醫師及醫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

前項公開內容,除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籍、醫療院所名稱及其地址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立法說明
醫師法不同於律師法針對被懲戒律師,不但資訊揭露齊全,就連改過名都查得到,應修正醫師法,衛生福利部作為主管機關,刊載其懲戒、行政認定、訴訟進度等資訊,避免再讓有重大紀錄的醫師繼續在系統內「隱身」。
第四十一條之八
衛生福利部應於網站上建置醫師及醫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醫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醫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醫療院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醫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立法說明
衛生福利部今年增設「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提供民眾查詢,不過內容僅揭露2023年判決定讞或懲戒確定案件,且醫師還能因為不同意就可以不用掛網,黑數眾多平台「形同虛設」。明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詳列姓名、性別、出生年、醫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醫療院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所屬地方醫師公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以公民眾時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