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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第八條之一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有關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定明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追訴權時效規範目的,並無涉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而應為國家是否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之審酌事項。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據此,就過往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適用新法,以致該類案件有時效延展之效果。
二、為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有關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定明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追訴權時效規範目的,並無涉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而應為國家是否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之審酌事項。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據此,就過往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適用新法,以致該類案件有時效延展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