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秀芳等18人 114/12/0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噪音公害案件數量龐大,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寧,爰此加重違反管制標準者之罰則。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罰鍰。
立法說明
提高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者處至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