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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鑑於車輛噪音為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鄰,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
二、另為有效達成遏止非法之效果,於第二項新增針對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處以吊扣其牌照處罰。
二、另為有效達成遏止非法之效果,於第二項新增針對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處以吊扣其牌照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鑑於車輛噪音為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鄰,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