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羅智強等16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立法說明
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至今過去近一年,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行政院仍未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延長職務:

一、未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名。

二、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未於一個月內再行提名。

前項第二款情形,已延長職務者,自補提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當然解任。

本條修正施行後,有違反第三項之情事,延長職務之董事當然解任。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於112年修正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原意在當提名未於任期屆滿前通過而致董事一職出現暫時性空缺時,得以延長董事任期至新聘董事就任之方式,以確保董事會得持續運作;然,114年董監事任期早已屆滿,並距法定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行提名及改聘作業已逾十一個月,主管機關因現行第二項之規定而怠惰提名,致使董監事人事未依法改聘,違背該項修正之目的。爰為防杜主管機關藉延任條款規避提名責任,並確保董事會依法定任期及程序運作,故修法明定未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依第十三條之規定提名,則不得延長董事任期;而遇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後,應於一個月內補提名,若未於期限內補提名,則自補提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已延長任期者當然解任,以完備現行法規之漏洞,確立法定任期與程序責任之拘束力。

二、新增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配合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