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4/07/01 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說明
為貫徹《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設立專責機構之規定,整合新住民相關政策與行政資源,爰增設「新住民發展署」為內政部次級機關,明定其掌理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以強化政策統籌與行政效能。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一、原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予保留,以維持法律公布與施行間之彈性。

二、配合第五條第六款增設「新住民發展署」,增列條文明定其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以賦予主管機關合理準備期,辦理組織設立及人員編制,確保修法落實與行政運作之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