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涂權吉等23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環境部。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
立法說明
鑑於噪音污染情事早已存在多年,交通噪音所致之噪音汙染已長期影響民眾生活安寧;夜間之交通噪音對民眾造成重大干擾並危害大眾之居住安寧,惟現行法之規定並未有效減緩該交通噪音所致之汙染情形,為有效嚇阻噪音污染情事一再發生,爰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針對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以達嚇阻及加重懲罰之效果。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
立法說明
鑑於噪音污染情事早已存在多年,機動車輛違法改裝所致之噪音汙染已長期影響民眾生活安寧;夜間之交通噪音更甚,且已對民眾造成重大干擾並危害大眾之居住安寧,惟現行法之規定並未有效減緩該交通噪音所致之汙染情形,為有效嚇阻並預防非法改裝排氣管所致之噪音污染情事一再發生,爰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針對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以達嚇阻及加重懲罰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