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巧芯等20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罰則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鍰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升至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罰則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