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洪孟楷等16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

於夜間或噪音管制區違反前項者,得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民眾飽受危險駕車或改裝車輛高分貝噪音困擾,為有效改善噪音車擾民情勢,並回應人民對於寧靜生活品質的期待,爰修正第一項,針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標準者,提高現行罰鍰額度,屆期未改善,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吊扣車牌;同時,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夜間或噪音管制區違規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加重處罰。

二、另為防範行反覆違規情形,並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行為人一年內違反兩次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駕照一年,以強化嚇阻效果,杜絕噪音車擾民情事,維護社會安寧與生活品質。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立法說明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一年內違反兩次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駕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