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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素月等21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配合刑法第八十條修正對未成年人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後起算,爰修正本條規定,使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得以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避免未成年人心智尚在發育,遭遇性犯罪後不知、不敢向外界求助,待其成年後鼓起勇氣欲尋求法律救濟,卻罹於時效而無從救濟之情況。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