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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玉珍等19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三、具醫、藥、護、檢驗身分之公務人員退休後,於公家醫療機構執行第一線直接臨床醫療照護之工作。
立法說明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實際執行臨床醫療照護的醫事人員都是血汗工作,憑其精深的經驗與技術,如有適當的鼓勵,自可嘉惠更多病人,且執行臨床醫療照護,健保自有一定的給付,不會增加公款負擔。此種對病患直接勞力、心力的付出,充滿著利他的崇高意義,也算一種勞務的付出,爰增訂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