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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及建設部。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
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
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
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
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
立法說明
商港法於110年全文修正公布之時,行政院正推動組織改造,將交通部結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內政部國土署)業務整合,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故本法修正時已將「交通及建設部」入法,然而112年4月26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恢復交通部名稱及建置,同年《交通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交通及建設部正式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