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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之二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2023年我國進行若干法律的修法,加重處罰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將海纜列為關鍵基礎設施並推動《電信管理法》修法,以加重對虛擬和實體破壞的懲罰,是提升防護層級和補足法律漏洞的必要步驟。近年,我國曾遭遇幾起海纜疑遭蓄意破壞之事件。經查,「宏泰」號貨輪曾在臺灣南部外海下錨滯留多日,下錨並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致使電纜斷裂,後該貨輪船長亦依《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起訴判刑。然而,在我國十二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同樣將達成破壞效果並危及我國國安,卻可能存在追訴及處罰漏洞,無法有效處罰破壞我國海纜或相關設備者。如未例外擴張刑法效力範圍,僅能處理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行為,而未能處理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於域外危害重要電信設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形。為填補處罰漏洞,爰增訂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二,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以及「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皆同應依刑事處罰論處。
二、2023年我國進行若干法律的修法,加重處罰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將海纜列為關鍵基礎設施並推動《電信管理法》修法,以加重對虛擬和實體破壞的懲罰,是提升防護層級和補足法律漏洞的必要步驟。近年,我國曾遭遇幾起海纜疑遭蓄意破壞之事件。經查,「宏泰」號貨輪曾在臺灣南部外海下錨滯留多日,下錨並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致使電纜斷裂,後該貨輪船長亦依《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起訴判刑。然而,在我國十二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同樣將達成破壞效果並危及我國國安,卻可能存在追訴及處罰漏洞,無法有效處罰破壞我國海纜或相關設備者。如未例外擴張刑法效力範圍,僅能處理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行為,而未能處理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於域外危害重要電信設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形。為填補處罰漏洞,爰增訂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二,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以及「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皆同應依刑事處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