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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並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四人中,應注意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比例,單一身分別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四人中,應注意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比例,單一身分別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至今,政府已努力推動各項相關權利法案,惟仍有諸多權利事項仍待修法,需要由行政院本部跨部會協調。
二、為使原住民族政策推動順利,爰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條文,明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強化跨部會協調及政策執行效能,並確保原住民族相關權利法案之順利推進。
三、另增訂規範,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合計四人中,單一身分別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維護各族群之代表性平衡,確保族群間之公平參與。
二、為使原住民族政策推動順利,爰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條文,明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強化跨部會協調及政策執行效能,並確保原住民族相關權利法案之順利推進。
三、另增訂規範,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合計四人中,單一身分別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維護各族群之代表性平衡,確保族群間之公平參與。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族群代表聘用辦法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其聘用辦法另定之;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113年12月1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通過之後,族群代表改為無給職,大幅影響原民會運作之效能,亦剝奪各族群政治代表之權益。故修正本條文,將族群委員改為依聘用辦法聘用,以保障各族之權利。
第五條之一
本會設置土地管理署,掌理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其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本會得視業務發展需求設置所屬機關或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會得視業務發展需求設置所屬機關或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原相關業務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掌理,惟原民會現行管理之土地面積達二十六萬餘公頃,係繼農業部(165萬公頃)後全國第二大土地管理機關,又因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令規範有別於一般土地,具備高度專業,尤其國家推動轉型正義後,土地正義及權利回復等政策須有中央專責機關執行推動,惟現行編制員額不足,政策執行力大打折扣,爰將土地管理處改制為土地管理署,掌理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三、若因社會變遷而有業務發展之需求,得依法設置所屬機關或機構。如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主文意旨,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係屬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又依據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截至2024年底,涉及都市地區原住民人口已超過31萬人,占原住民總人口51.11%。故未來如為因應原住民人口及社會變遷趨勢變化,原民會得依此條文設置專責機關或機構處理相關事務。
二、原相關業務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掌理,惟原民會現行管理之土地面積達二十六萬餘公頃,係繼農業部(165萬公頃)後全國第二大土地管理機關,又因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令規範有別於一般土地,具備高度專業,尤其國家推動轉型正義後,土地正義及權利回復等政策須有中央專責機關執行推動,惟現行編制員額不足,政策執行力大打折扣,爰將土地管理處改制為土地管理署,掌理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三、若因社會變遷而有業務發展之需求,得依法設置所屬機關或機構。如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主文意旨,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係屬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又依據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截至2024年底,涉及都市地區原住民人口已超過31萬人,占原住民總人口51.11%。故未來如為因應原住民人口及社會變遷趨勢變化,原民會得依此條文設置專責機關或機構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