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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或已進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依該項起算期間。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刑法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關於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增訂本條規定。
三、查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之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當時,恐因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或基於加害者對兒少具有權勢關係等因素,而無法及時對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爰增訂該條項規定,明定追訴權時效得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以保障受害者之追訴權利。
四、惟依現行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意旨,有關追訴權時效修正前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均是透過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換言之,若不併同修正本法,恐將導致本次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修正前」即「已發生」之對未成年人為性侵或猥褻事件,被害人仍無從基於修正後刑法規定繼續訴追性犯罪加害人,導致法律適用範圍極為有限,而無法真正落實眾多性犯罪被害者所欲實現之公平正義。
五、基此,為強化保障修法前已遭受性侵或猥褻之被害人,仍得於成年後繼續訴追性犯罪加害者之權利,並防止此類加害人於未受法律訴追之情形下仍可能繼續對未成年人反覆實施性犯罪,爰新增本條規定,使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或已進行未完成之案件,仍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來計算追訴權期間,以利貫徹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的立法目的。
六、又按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第59段已論明:「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可知,就過往已終結之法律事件,如為追求憲法上之重大公共利益,亦非完全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規定。因此,對時效已進行但未完成者展延追訴權期間,及對時效已完成者依修正後規定計算追訴權時間,均是為了實現憲法上特別重要之公益目的所設,自無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為配合刑法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關於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增訂本條規定。
三、查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之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當時,恐因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或基於加害者對兒少具有權勢關係等因素,而無法及時對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爰增訂該條項規定,明定追訴權時效得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以保障受害者之追訴權利。
四、惟依現行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意旨,有關追訴權時效修正前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均是透過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換言之,若不併同修正本法,恐將導致本次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修正前」即「已發生」之對未成年人為性侵或猥褻事件,被害人仍無從基於修正後刑法規定繼續訴追性犯罪加害人,導致法律適用範圍極為有限,而無法真正落實眾多性犯罪被害者所欲實現之公平正義。
五、基此,為強化保障修法前已遭受性侵或猥褻之被害人,仍得於成年後繼續訴追性犯罪加害者之權利,並防止此類加害人於未受法律訴追之情形下仍可能繼續對未成年人反覆實施性犯罪,爰新增本條規定,使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或已進行未完成之案件,仍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來計算追訴權期間,以利貫徹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的立法目的。
六、又按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第59段已論明:「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可知,就過往已終結之法律事件,如為追求憲法上之重大公共利益,亦非完全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規定。因此,對時效已進行但未完成者展延追訴權期間,及對時效已完成者依修正後規定計算追訴權時間,均是為了實現憲法上特別重要之公益目的所設,自無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