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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並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一、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主流化為當前國家多元文化政策之核心方向,政府本應秉持憲政原則與歷史責任,積極推動各項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相關法案,以回應原住民族長年以來之制度性剝奪與歷史傷痕,合先敘明。
二、然自《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通過迄今,諸多關鍵子法尚未完備,導致原住民族權益保障長期停滯不前。同時,社會上原住民族歧視事件頻傳,各部會缺乏統一治理架構與積極作為,行政院層級未見有效統整協調與橫向整合,亟需有具任務統籌權限之政務委員層級人員,專責推動並協調跨部會原住民族政策,補足現行體制之明顯斷裂。
三、尤值注意者,目前本會期審查之《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係回應憲法法庭有關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重要判決,預期原住民族人口將倍數成長,原住民族相關權利事務日益繁重。且平埔族群權益涉及文化、教育、考試、海洋、環境、內政、衛福等多部會業務,橫跨127條法律、283條法規命令,原民會現行組織架構與權限明顯不足,行政整合效能嚴重受限。爰此,朝野立委多已具共識,認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以強化統籌協調之法源依據與治理能量。爰此,修正本條,強化制度設計,符應實際治理需求與族群正義之實現。
二、然自《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通過迄今,諸多關鍵子法尚未完備,導致原住民族權益保障長期停滯不前。同時,社會上原住民族歧視事件頻傳,各部會缺乏統一治理架構與積極作為,行政院層級未見有效統整協調與橫向整合,亟需有具任務統籌權限之政務委員層級人員,專責推動並協調跨部會原住民族政策,補足現行體制之明顯斷裂。
三、尤值注意者,目前本會期審查之《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係回應憲法法庭有關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重要判決,預期原住民族人口將倍數成長,原住民族相關權利事務日益繁重。且平埔族群權益涉及文化、教育、考試、海洋、環境、內政、衛福等多部會業務,橫跨127條法律、283條法規命令,原民會現行組織架構與權限明顯不足,行政整合效能嚴重受限。爰此,朝野立委多已具共識,認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以強化統籌協調之法源依據與治理能量。爰此,修正本條,強化制度設計,符應實際治理需求與族群正義之實現。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委員之招募、遴聘條件、審查程序、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委員之招募、遴聘條件、審查程序、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族群委員制度設計本應作為彰顯原住民族群自主意志與多元聲音之機制,然實務運作卻未能符合族人期待。舉例而言,2020年噶瑪蘭族新任族群委員產生後,旋即遭當地多位具代表性之族人領袖聯名抗議,反映出現行制度未能有效回應族群意志,甚至疑有「黨意高於族意」之疑慮,戕害族群自主原則。此一重大制度缺失迄今歷時四年,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與修正,顯與民族自治精神背道而馳,合先敘明。
二、又去(113)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法期間,多位在野黨立委及媒體揭露現行族群委員制度已形同政黨酬庸管道,部分族群委員實際上係由特定立委或政黨所指派之助理擔任,未經公開徵選、亦無族群代表性,造成「名為族群委員,實為政治代理」之荒謬情形,引發族人強烈質疑,嚴重侵害制度公信。
三、爰此,本條修正旨在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法明訂族群委員產生之公開招募、遴聘條件、審查程序及資格標準等相關規範,並予以制度化、透明化,避免類似黑箱運作與酬庸分贓之事件再度發生,以確保族群委員制度真正反映族人聲音,實踐民主參與及族群自決精神,提升原住民族政策之正當性與治理品質。
二、又去(113)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法期間,多位在野黨立委及媒體揭露現行族群委員制度已形同政黨酬庸管道,部分族群委員實際上係由特定立委或政黨所指派之助理擔任,未經公開徵選、亦無族群代表性,造成「名為族群委員,實為政治代理」之荒謬情形,引發族人強烈質疑,嚴重侵害制度公信。
三、爰此,本條修正旨在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法明訂族群委員產生之公開招募、遴聘條件、審查程序及資格標準等相關規範,並予以制度化、透明化,避免類似黑箱運作與酬庸分贓之事件再度發生,以確保族群委員制度真正反映族人聲音,實踐民主參與及族群自決精神,提升原住民族政策之正當性與治理品質。
第六條之一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次級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因應憲法法庭關於原住民族身分認定相關判決,預期原住民族人口將出現倍數成長,然現行原民行政組織架構,已難以承擔未來在文化保存、語言復振、教育權益、身分保障及福利服務等面向所需之行政量能。為妥善回應人口激增後之多元需求,確保全體原住民族於憲政秩序下均獲適當之文化與權利保障,爰有設置具原住民族專責與專業能量之次級機關之必要,爰為本項規定。
三、就土地業務而言,原住民族委員會現行管理面積達二十六萬餘公頃,係繼農業部(165萬公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1萬公頃)後,名列全國第二大土地管理機關。然而,農業部及財產署分別配置2千於人與1千9百餘人編制,原民會卻僅有20餘人,與其土地管理責任極不相稱,導致土地管理失衡、業務推動遲滯,政策執行力大打折扣。人事行政總處長期未能針對此明顯不合理資源分配進行制度調整,顯見原住民族土地治理長期遭漠視。爰比照國有財產署設置土地管理專責次級機關之必要,從根本補強原住民族土地治理機能,確保原民土地政策之永續推動,爰新增本條。
二、近年因應憲法法庭關於原住民族身分認定相關判決,預期原住民族人口將出現倍數成長,然現行原民行政組織架構,已難以承擔未來在文化保存、語言復振、教育權益、身分保障及福利服務等面向所需之行政量能。為妥善回應人口激增後之多元需求,確保全體原住民族於憲政秩序下均獲適當之文化與權利保障,爰有設置具原住民族專責與專業能量之次級機關之必要,爰為本項規定。
三、就土地業務而言,原住民族委員會現行管理面積達二十六萬餘公頃,係繼農業部(165萬公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1萬公頃)後,名列全國第二大土地管理機關。然而,農業部及財產署分別配置2千於人與1千9百餘人編制,原民會卻僅有20餘人,與其土地管理責任極不相稱,導致土地管理失衡、業務推動遲滯,政策執行力大打折扣。人事行政總處長期未能針對此明顯不合理資源分配進行制度調整,顯見原住民族土地治理長期遭漠視。爰比照國有財產署設置土地管理專責次級機關之必要,從根本補強原住民族土地治理機能,確保原民土地政策之永續推動,爰新增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