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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指出:「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法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法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務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
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
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四、按依末段規定,退休金調整將不會低於原給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原第一項末段之授權規定移列至第二項。
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
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四、按依末段規定,退休金調整將不會低於原給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原第一項末段之授權規定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