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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三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天然氣供應、國家天然氣基礎設施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項規定,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國家天然氣供應、天然氣基礎設施運作。
四、違反本條規定,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者,應予以處罰。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國家天然氣供應、天然氣基礎設施運作。
四、違反本條規定,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者,應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