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17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一、機動車輛噪音擾民案件層出不窮,本條規定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之罰則,其處罰對象雖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但罰鍰卻不相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條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爰針對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鍰。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