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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偉翔等16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選手退役後之生涯和規劃輔導;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目前政府對退役運動員的生涯輔導政策,主要著重於轉任體育教師、教練或裁判等職位,這些職業成為多數退役運動員的首選。然而,由於相關職缺有限,僅少數符合績優運動選手標準者能順利取得這些職位,導致大部分退役運動員在離開競技場後,面臨生涯發展選擇受限的困境。

三、此外,現行輔導機制尚未完善,對於協助運動員培養多元專業技能、轉換跑道的支援明顯不足,欠缺具體的職涯規劃及技術培訓機制,導致退役運動員在職涯過渡期難以順利融入職場,形成生涯發展的斷層。為使退役運動員具備更廣泛的就業選擇,完善其生涯轉銜機制,政策上應強化多元輔導措施,以提升退役後的專業發展機會。

四、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