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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倩綺等17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臨時發生事故,對全部或一部分用戶停止或限制用電時,除用戶自身因素之外,其餘造成之損害,得檢具相關損失之事證,向輸配電業或公用售電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說明
依據現行《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僅會賠用戶電費的1/30,然近幾年大停電之民間損失費用與台電賠償金額有顯著的落差,凸顯現行法規規範不完善,爰提案增列第二項,可讓用戶提出相關損害事證向業者提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