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與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協調及督導。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與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協調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根據新住民權益保障相關專法,新增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以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與提升其生活品質。
二、刪除移民署有關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
二、刪除移民署有關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