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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一兆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立法說明
國安基金設置之目的在於避免我國資本市場因突發性重大國內外政治或經濟事件而過度反應,以減少資本市場波動,維持市場秩序,以安定民心。惟國安基金成立25年來,我國股票市場市值由8兆元成長至114年的70餘兆元,成長幅度達9倍,且日成交量動輒超過5,000億元,目前國安基金之規模占整體股票市場不到1%,恐難以發揮關鍵力量,穩定市場以及安定民心,爰修正其總額為一兆元,另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限額,以增加基金籌措財源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