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2年8月1日正式升格改制為農業部,應配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查民國111年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壽命之差距為6.19歲,原住民男性較全體男性國民少7.42歲,女性則少5.23歲。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之現象,造成法律上利益及待遇之不平等。

三、審酌實務上例如《國民年金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有配合上開狀況以保障原住民權益之先例。準此,爰修正本法,明定將「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增訂為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