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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智強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對病患、其他醫事人員或工作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或利用職務權限,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並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之行為。
六、前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五款,明確納入醫師對病患、其他醫事人員或工作相關人員的性騷擾行為,並以《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的定義作為認定標準。

二、原第五款調整為第六款,以配合新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