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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倩綺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一年訂定或檢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目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的期限過長,恐造成中高齡與高齡族群在重返職場時產生落差,為解決我國逐步邁向超高齡社會後應發展「長壽產業」之迫切訴求,促進高齡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開發適合高齡人口的相關產業,創造更多的經濟與社會價值,並建立完整且永續的高齡友善職場環境,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的期限宜應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