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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犯第一項各款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暫停發放退休(職、伍)給與;如經改判無罪確定者,該暫停發放之給與,依暫停發放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後一次發放。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犯第一項各款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暫停發放退休(職、伍)給與;如經改判無罪確定者,該暫停發放之給與,依暫停發放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後一次發放。
立法說明
一、叛國行為對國家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訂立針對叛國行為的法律制裁,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舉措,這不僅是政府應盡的責任,也是一種對國家尊嚴與正義的堅定承諾。通過立法,可以有效震懾叛國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長治久安,更讓每一位國民認識到忠於國家的重要性。
二、原條文雖針對犯法者追繳退職給與的處分,然須在三審定讞後才執行,為免當事人於冗長的訴訟程序中脫產,爰修正於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暫停發放給與,倘無罪宣判則發還並計算利息。
二、原條文雖針對犯法者追繳退職給與的處分,然須在三審定讞後才執行,為免當事人於冗長的訴訟程序中脫產,爰修正於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暫停發放給與,倘無罪宣判則發還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