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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2050淨零碳排路徑」規劃,我國預計在2030年達成市售電動汽車、機車占比分別為30%、35%,並於2040年包括新售小客車一同全面電動化。惟目前台灣純電自小客車市占率僅1%,顯離目標甚鉅。
二、根據112年交通部「自用小客車使用狀況調查報告」,消費者不願意購置純電動車之考量因素依序為:「充電設施不健全」、「車輛單次充電後的續航限制」及「電動車價格太高」。顯見購置、使用成本及相關措施之方便性,對推展電動車之成效至關重要。
三、電動汽機車持有之稅費成本需有消費者每年繳納,又電動汽機車持有年限動輒五年以上,為創造政策利多避免影響市場推廣,延長適用年限應以六年為宜。
四、綜上,為避免增加電動車使用者之成本,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及業者投入建設相關設備,應延長免收牌照稅期限六年。
二、根據112年交通部「自用小客車使用狀況調查報告」,消費者不願意購置純電動車之考量因素依序為:「充電設施不健全」、「車輛單次充電後的續航限制」及「電動車價格太高」。顯見購置、使用成本及相關措施之方便性,對推展電動車之成效至關重要。
三、電動汽機車持有之稅費成本需有消費者每年繳納,又電動汽機車持有年限動輒五年以上,為創造政策利多避免影響市場推廣,延長適用年限應以六年為宜。
四、綜上,為避免增加電動車使用者之成本,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及業者投入建設相關設備,應延長免收牌照稅期限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