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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立法說明
一、按現行條文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現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
二、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