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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等17人 114/03/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或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前項所指運動心理諮詢人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運動選手在訓練、賽前、賽後各階段的心理狀態非常重要,依據國際奧會於2019年發表的共識聲明(Mental health in elite athletes: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consensus statement(2019)),頂尖運動員普遍有憂鬱、焦慮、睡眠失調等心理問題,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不容忽視。回顧2024十二強棒球賽、2025WBC資格賽,許多教練與選手皆表明運動心理諮詢師有效承接並協助調整選手們的心理狀態,由此可知其重要性。為保障運動員身心健康,延長其運動生涯,提昇我國整體運動成績,爰提案將運動心理諮詢師納入法規中,讓運動員的心理狀態受到更好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