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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等17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五條之一
本會設土地管理署,掌理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原相關業務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掌理,為提升原住民族土地業務推動與管理,改制為土地管理署。

三、土地管理署掌理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