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瑩等19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二、釋出農地可繼續參加農保之年齡規定,原住民改為五十五歲。

三、有鑑於原住民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將近十歲,又因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及提升農業競爭,因此修正原住民年齡規定為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