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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為鼓勵國民參與運動活動,明定每年十月十日為國民運動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運動日,加強全民運動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運動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運動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運動日,加強全民運動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運動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運動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立法說明
一、現行國民體育日訂為九月九日雖有歷史背景,然國人普遍將其與重陽節聯繫,對於體育日之認識與參與度低。
二、參考日本體育節之設計,為實質鼓勵國民於體育日得以充分參與運動,並且達到以假期經濟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效果。
三、考量政府增加假期之政策負擔與難度,運用國慶日假期之便利性,鼓勵全國民眾參與運動,並藉國慶日慶典慶祝國家榮耀與團結之時一併表揚前年度於國際賽事表現突出之運動選手,除體現國家對於各項運動重視之衡平性,更凸顯體育作為國家軟實力之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國民對於運動之認同感與參與度,從而推動全民健身與健康生活,達成健康國民的政策目標,爰修正本條文國民體育日日期為每年十月十日。
四、又考量後續中央政府組織改造,運動部成立在即,將過往常用名詞「體育」歸回校園,再以「運動」(SPORT)為名接軌國際,爰修正本條文國民體育日為國民運動日,以配合政府政策方向更臻一致性。
二、參考日本體育節之設計,為實質鼓勵國民於體育日得以充分參與運動,並且達到以假期經濟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效果。
三、考量政府增加假期之政策負擔與難度,運用國慶日假期之便利性,鼓勵全國民眾參與運動,並藉國慶日慶典慶祝國家榮耀與團結之時一併表揚前年度於國際賽事表現突出之運動選手,除體現國家對於各項運動重視之衡平性,更凸顯體育作為國家軟實力之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國民對於運動之認同感與參與度,從而推動全民健身與健康生活,達成健康國民的政策目標,爰修正本條文國民體育日日期為每年十月十日。
四、又考量後續中央政府組織改造,運動部成立在即,將過往常用名詞「體育」歸回校園,再以「運動」(SPORT)為名接軌國際,爰修正本條文國民體育日為國民運動日,以配合政府政策方向更臻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