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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22年曾發表報告,表示全球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輛需要成長,顯示國際將核能視為減碳的重要方法。近年來歐美國家對於核能態度逐漸轉變,有多國已有核電廠研議計畫,我國應參考國際趨勢對於能源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二、我國自主能源不足,過度仰賴進口資源對於經濟與安全可能造成衝擊,核能發電為相對乾淨且穩定的電力來源,因此修法放寬核子反應設施之換照申請時間,在確保核電廠安全的情況下運轉,使我國電力穩定以符合社會需求。
二、我國自主能源不足,過度仰賴進口資源對於經濟與安全可能造成衝擊,核能發電為相對乾淨且穩定的電力來源,因此修法放寬核子反應設施之換照申請時間,在確保核電廠安全的情況下運轉,使我國電力穩定以符合社會需求。